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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POLICIES
      市區級
      嘉興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隊伍和重點創新團隊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嘉創才〔20108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建設的若干意見》 (嘉委[2009]35)及相關配套辦法,加強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隊伍和重點創新團隊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隊伍和重點創新團隊建設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設立的專項用于市本級引進培育的嘉興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建設資金,其資金來源主要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顚S、注重實效、監督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資助標準: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是:市本級入選嘉興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的資助資金,包括創業創新支持、學術活動資助、安居及購房補助和其它等資助資金。

      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的資助標準是:

      (一)創業創新支持

      1、重點推薦(A類)項目。公司(企業)注冊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給予創業創新領軍人才15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一年后根據創業項目年度考核評估,企業運作正常且達到《創業項目計劃書》標明的有關指標體系,發展勢頭良好的,再給予一次性150萬元創業獎勵資金。

      2、優先推薦(B類)項目。公司(企業)注冊后1個月內,一次性給予創業創新領軍人才1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一年后根據創業項目年度考核評估,企業運作正常且達到《創業項目計劃書》標明的有關指標體系,發展勢頭良好的,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創業獎勵資金。

      3、一般推薦(C類)項目。公司(企業)注冊后1個月內,一次性給予創業創新領軍人才5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一年后根據創業項目年度考核評估,企業運作正常且達到《創業項目計劃書》標明的有關指標體系,發展勢頭良好的,再給予一次性50萬元創業獎勵資金。

      4、對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創辦企業后三年內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年薪在1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個人。

      5、鼓勵海內外留學人員協會(聯合會)、獵頭公司等參與創業創新領軍人才的推介工作,對推薦的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取得A類落戶項目每個最高獎勵10萬元,取得B類落戶項目最高獎勵5萬元,取得C類落戶項目最高獎勵3萬元。

      6、經認定,列入國家重點創新團隊的,給予100萬元資助;列入省重點創新團隊的,給予60萬元資助;列入市重點創新團隊的,給予30萬元資助。同時獲得以上兩個創新團隊稱號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二)學術活動資助

         支持鼓勵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出國(境)參加短期國際學術交流活動,財政有計劃給予資助。資助標準視出國經費按70%以內比例確定,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每人每年最高為2萬元,創新團隊每年最高為4萬元。

      (三)安居及購房補助

      1、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在我市購買首套住房,財政給予50%以內的購房補助,最高為30萬元。

      2、市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購買首套住房,財政給予8萬元購房補助。

      3、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未購買住房的,項目落戶地政府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轉房或申請人才公寓解決,并給予三年周轉房租金補貼。

      第五條  創業創新項目資助或獎勵資金主要用于:

      (一)購買科研儀器和生產設備;

      (二)科研活動和學術活動;

      (三)領軍人才及創新團隊保險金及房租費等;

      (四)其它與創業投資有關的支出。

      第六條  經費的承擔

      (一)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的各項補助由市級財政和項目落戶所在區級財政各承擔50%。

      (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獎勵市財政與區財政按37比例承擔,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獎勵由市財政承擔。

      (三)對推薦創業創新人才的單位(個人)的獎勵由市財政承擔。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請撥付程序

      (一)資助資金的申請

      1、符合創業資金申請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注冊登記一個月內,填寫《嘉興市創業資助資金申請表》(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1)推薦項目認定文件;(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與落戶地簽定的合同副本;(4)其他需要的材料。

      2、符合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推介獎勵的協會(聯合會)、獵頭公司等單位或個人,填寫《嘉興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推介獎勵申請表》(附件二)并附以下材料:(1)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推薦的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認定文件;(3)其他需要的材料。

      3、認定為重點創新團隊的企事業單位,填寫《嘉興市重點創新團隊資助資金申請表》(附件三)并附以下材料:(1)列入重點創新團隊的認定文件;(2)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復印件;(3)其他需要的材料。

      4、資助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出國(境)參加短期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出國前先向專項辦申報,回國后由所在單位填寫《嘉興市參加短期國際學術交流活動資金申請表》(附件四)并附以下材料:(1)《嘉興市參加短期國際學術交流活動資金申請表》;(2)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的認定文件;(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4)其他需要的材料。

      5、符合購房補助的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填寫《嘉興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購房補助申請表》(附件五)并附以下材料:(1)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的認定文件;(2)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3)市住房保障局的首套住房證明;(4)其他需要的材料。

      6、對享受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財政獎勵政策的企業和個人,于次年度一季度前填寫《嘉興市企業和個人享受財政獎勵申請表》(附件六)并附以下材料:(1)企業年度會計報表;(1)企業或個人納稅申報表;(2)完稅憑證復印件。

      (二)資助資金的審核撥付

      1、申請單位(個人)將各種資助資金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報所在區人才辦和區財政局審核,由區人才辦匯總后報“創新嘉興·精英引領計劃”專項辦公室(簡稱市專項辦)。

      2、市專項辦召集有關部門審核各區上報的各項資金資助申請,報市財政局確認后下達專項經費預算給區財政。

      3、區財政接到市財政下達的項目資助文件,在一個月內將市級資助資金和區財政配套資金一并撥付給企業或個人。

      4、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財政獎勵政策,企業或個人在市專項辦核定的稅收優惠年限內,實行按年申報,于下一年一季度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撥付。

      5、人才推介獎勵資金,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將獎勵資金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報市專項辦審核后,報市財政局確認撥付。

      第八條  資金管理

      (一)市專項辦、區人才辦要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市專項辦、區人才辦要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資金。

      )市專項辦、區人才辦要認真做好專項資金的核算、清理和對帳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決算資料要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級財政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后的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級財政部門和市專項辦。

      專項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余,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市專項辦、區人才辦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管理。

      第九條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并適時進行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條  發現單位或個人對專項資金使用不當的,市專項辦、區人才辦可以收回已撥付的全部款項。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如有弄虛作假,獲取專項資金的,要依法追求相應法律責任。對上述專項資金管理失職的人員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市本級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開發區按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嘉興港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和安排好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建設專項資金,確保各項資助資金及時撥付。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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